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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专家建议:精神药品管理存在漏洞 应尽快

近日在对广西北海市精神药品市场现状的调查中发现,注射国家二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喏啡含片(“丁丙”含片)的情况严重,甚至超过了吸食海洛因。专家建议,我国在对精神药品的管理上存在漏洞,应尽快修订《精神药品管理方法》。

  据北海市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介绍,注射“丁丙”与吸食海洛因相比较,“丁丙”含片既便宜又容易买到,这是目前滥用“丁丙”含片的直接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使是“丁丙”含片这样的二类精神药品,也必须经由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生开具处方,药店或诊所才能销售。记者发现,在北海一些药店和诊所为牟取暴利至国家对严控销售麻醉、精神药品不顾,将“丁丙”含片、安定针剂及注射器配装在一起出售,被吸毒者称之为“丁丙套装”。

  据北海市强制戒毒所副所长王广儒介绍,吸毒者滥用“丁丙”含片成瘾,很大程度上就有一些“黑心”药店为吸毒者提供源源不断的“丁丙套装”。

  记者根据提供的线索暗访了几家药店,都轻而易举地买到了3套用塑料袋包装好的“丁丙套装”。据了解,在医药批发市场上,分类批量购买“丁丙”含片、安定针剂及注射器,一般进货价为2-3元。当药店将“三样合一”配成“丁丙套装”后,售价在5—10元之间。便宜又随处可以买到。近两年来,注射“丁丙”已在北海市的吸毒人员中泛滥成灾。

  为堵住吸毒人员泛滥“丁丙”含片的势头,北海市公检法会同药监、工商管理等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加大对非法批发、零售“丁丙”含片的打击力度,但收效甚微。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是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按照《办法》规定,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这与目前的医、药分管和药品市场监管有不协调之处。

  北海市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卢月珍介绍说,按照规定,药监部门对违法经营精神药品者进行没收其非法经营物品,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10倍的罚款,但情节的轻重很难判断,药店非法渠道进的货,药监部门不知道他们进了多少,更不知道他们卖了多少,他们的情节轻重无法判断。所以没收和罚款对打击这类违法行为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北海市强制戒毒所副所长王广儒介绍说,鸦片与海洛因等跟一些传统的毒品之间有一个换算关系,比如1克海洛因相当于多少克鸦片、吗啡、杜冷丁等,如果药店非法销售,可以参考这个质量换算来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规定丁丙诺菲的质量换算关系。

  二、“丁丙”含片作为二类精神药品,临床治疗和吸毒人员及借“治病”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界限难以分清,直接影响对违法违规批发、出售二类精神药品涉罪的认定。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7月,北海市两级检察院受理出售“丁丙”含片和安定针剂的案件11件13人,审查后有6人不捕。原因是对于出售“丁丙”含片数量多少才符合“数量较大”的规定,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难以把握。特别是北海市加大对滥用“丁丙”含片者的强制收戒后,“黑心”药店转入地下,继续牟取暴利。

  卢月珍说,以往执法部门查处海洛因的力度很大,因此在北海市海洛因已比较难买得到了。要堵源截流就要像查处海洛因一样查“丁丙”。

  据了解,还出现了专门帮助吸食者零星出售“丁丙套装”的人群,对这些“专业户”人的处理成了难题。

  目前,北海市检察院与北海两级法院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处销售“丁丙”含片者时,对出售者是否有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凭医生处方卖药、是否明知买方是吸毒者、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多次出售等5个方面提供证据,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希望这5项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丁丙”的泛滥。

  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修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精神药品从生产、经营到配制各环节严格管理;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非法生产、批发出售麻醉、精神药品的刑责追诉标准;同时在全社会开展对“丁丙”等麻醉、精神药品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国民特别是青少年的防范意识。
[转自中国医药网] 我建议国家应规定零售药店根本就不能出售二类精神药品,特别是象"丁丙"这种近似海洛因的成瘾药品,其销售经营权仍由医院控制. 我建议国家应规定零售药店根本就不能出售二类精神药品,特别是象"丁丙"这种近似海洛因的成瘾药品,其销售经营权仍由医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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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医学,生命科学    2010-10-2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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