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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文】《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中医执业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呼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现有《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执业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其中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等。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等。
2006年国家中医管理局又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但在考试资格上,规定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参加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2006年卫生部又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上述规定的本意是通过实行医师分类执业,使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专心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院校中医专业的毕业生积极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更好的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实际效果并非如此,这一规定主要带来两大问题:
一是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学校中医专业毕业生)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中医执业医师到综合医院临床科室执业不合法,在临床执业中造成很多困扰,严重打击了中医临床医师的积极性。
二是中医院校中医专业学生毕业后只能报考中医执业类别,他们只能进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和中医院,就业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目前全国中医院校、中医类临床专业每年毕业生约3万人,从我国医院分布的实际情况看,现有的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对中医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非常有限,不可能满足毕业生的就业需要,而各大综合医院即便设有中医科,也只需要几个中医师即可。结果造成相当一批毕业生学非所用,他们的就业情况和生存状态令人担忧,最后只能到其他岗位去找工作,或者通过考西医研究生,然后再考西医职业医师。而这种选择的结果,与中医专业学生的培养方向是背道而驰的,既不利于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故建议该法规必须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理由
1、我国中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除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的系统知识教育。
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分列,很容易误导患者甚至某些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认为中医执业医师只能也只会使用中医中药,不能也不会使用西医诊疗手段,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于将近50万以及未来更多的中医执业人员造成很不利的局面,极大地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最终也损害了国家和患者的利益。实际上,在我国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临床医师,无论是从其教育背景或者是临床实践过程来看,其专业特点是中西医临床专业。我国高等院校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中医基础理论及临床课程外,还系统的学习了一整套西医基础及临床课程。
目前全国各中医院校中医学专业现代医学及中医课程的设置差不多是各占百分之五十,中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除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的系统知识教育,完全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完全符合临床医学的专业特点,应一并列入临床类,才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近年来,部分学者甚至是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制定者认为我们的中医执业制度应该逐步跟香港等地区的中医执业管理制度接轨,限制中医使用西医西药,殊不知当时这些地区的中医师大多属师承、自学等非学历教育类,没有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所以立法限制其使用现代医学诊疗手段;而时至今日,我国的中医师绝大多数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具有使用现代医学手段的知识贮备和能力,因此,其执业范围应该不同于上述地区的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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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医学,生命科学 2011-01-14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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