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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尽早公开调查报告?三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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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不尽早公开调查报告?
  三论“***事件”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熊永文律师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25楼
  电话:028-86625656 13308199263

  “***事件”被喻为中国的“黄禹锡事件”,姑且不论他是不是就是中国
的黄禹锡,姑且不管两者都有坚信其技术成果没有造假的共同点,单从韩国首尔
大学在事件发生后勇于顶住各方压力迅速公开了该事件的调查报告揭露了造假的
事实这个方面说,我认为两者就不具有可比性。

  不具有可比性的根本原因是两个事件的处理主体、程序和结果上。我一直在
想,假如韩国首尔大学不公开调查报告而推到该国的科技行政部门调查是否造假,
相信这个事情从司法或者行政的角度而言不太可能达到揭露科学真相的结果,那
么黄禹锡先生的造假行为也不可能成为“黄禹锡事件”,黄禹锡先生不是至今都
坚信他的科研成果是可以做出来的吗?而在对待“***事件”上,尽管四川大
学在新闻发布会上声明将尽快向社会公开该事件的调查结果,但时至今日我们仍
然迟迟无法看到该报道;而2月28日,教育部发言人也以***的论文涉及专利
的问题已进入了仲裁程序为由,要待司法程序审理完毕后再公布相应的结果。看
来,我国的科技成果是否真实,论文是否造假是要依靠我们的司法机构才来认定
的了。我们的科技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面对科技成果是否真实论文是否造
假的问题上沉默了。因此,我也才说,这两个事件根本不具有可比性。

  其实,我们未免会推测,是根本做不出来还是施展拖字诀?是以该案已经进
入司法程序的借口不提交调查报告而转移社会公众对技术本身是否造假的关注?
《科学》杂志2月17日报道披露: “论文的第二通讯作者、肠胃病学家George
Wu说,回想起来,他不知道数据是否可靠。他告诉《科学》杂志说,那篇论文的
主题--生物工程改造的抗菌蛋白质——‘完全在我的研究领域之外’。他说他帮
忙把论文翻译成了英文,并提出了‘用一些对照组充实实验’的方法,然‘把这
些用一种象样的方式组合在了一起’。‘丘是我的一个朋友’,他补充说,但是
‘我没有看到过原始数据’。”而新泰克公司更是以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四川省
抗菌素研究所和相关第三方的独立检测报告充分揭露***论文造假和技术虚假
的事实,甚至不惜申请对该技术的鉴定以进一步揭露事件真相。

  因此,四川大学不拿出关于技术和论文本身是否真实的调查报告,却转而以
司法解决为由不按照其向社会声明的尽快提供调查报告,***本身甚至还提起
名誉权诉讼,是不是乱了点?急了点?与此同时,科技部门和教育部门都对技术
和论文本身集体沉默,都推到司法程序的处理结果上。

  我国刚刚颁布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强调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各种
制度安排,其中涉及了经费的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成果转化机制、科研人
员制度等各个方面,如果不注意加强整个体系各个环节特别是科技成果和论文、
科研人员和科技经费的监督机制建设,不注意严惩学术造假行为,不注意严打科
技领域内的***现象,如挪用或者***科技经费、利用虚假立项骗取国家专项科
技基金等,那么浮躁和功利将污染科学这片净土,会出现大量有水分的如剽窃、
假冒、侵占、虚假的技术成果和论文,国家的政策支持会大打折扣,而风险投资
机构也会裹步不前望而生畏,会出现更多的应该转化的科技成果闲置,或者更多
的应该得到科技风险投资的技术开发项目因缺乏资金而无法进行,因此,科技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领域的***行为的监督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因此,我们呼唤在四川大学不能尽快就“***事件”所涉嫌造假的技术和
论文作出独立公正调查的情况下,科技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依照行政
职权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也可以指定国内权威的技术鉴定部门对涉嫌造假的技术
进行调查,而不仅仅依靠司法程序来界定其科技的真实性。因为,***教授以
该抗菌工程多肽技术申请取得了一百多万元的科技专项基金,国家也批复了以该
项技术为核心的两亿元投入的中心项目,因此,抗菌工程多肽项目技术是否真实
论文是否造假已经关系到国家对该项目的巨额财政支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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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医学,生命科学    2011-03-04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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