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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文】Oster vs 马力,激辩“男女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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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力在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上撰文称,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深层原因是父系继承和女儿外嫁的隐性制度,根本原因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直接原因是B超的普及。

丁香园向您推荐财经杂志的一篇文章和芝加哥大学学者的一篇论文,读后也许会有另一种认识,不管官方和民间的说法如何,学者更讲究证据和方法。欢迎你在读完两文后,发表你的看法和见解。
补充些观点和背景知识:


据有关专家分析,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后果,将使本世纪三四十年代成为男性择偶拥挤的高峰期。届时,20岁-49岁的男性将比女性多出3000多万,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将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中国网 30余年后中国20至49岁男性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局面?真的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有其文化的、经济的、社会的原因,但最直接的原因,是利用B超等医学手段选择胎儿性别引产和溺弃女婴造成的”吗?

首先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作祟,大多数人认为男孩长大后能“顶天立地”,而女孩子则不能“立门事”。认为男孩能传宗接代,而女孩子则“长大了是别人家的人”,特别是农村,这种思想认识更为强烈,甚至于只要第一胎是女孩,就生尽千方百计再生、不符合现实地超生,直到生出一个男孩为止。我上高中的时候有个同学的大姐,生了四个女孩后,她婆家非得让她再生一个男孩不可,于是,他们置计划生育政策于不顾,逃离家乡,最终生了一个男孩。听说生这个男孩时,因为条件简陋,我这位同学的大姐差点没命,但是,孕妇生命的安危并没有影响他们全家皆大欢喜的心情。

其次是男女不平等的待遇。从小的方面来说,也不乏其例,比如一个家庭中,往往都是“男主外,女主内”。同样是大学毕业生,许多单位在招聘启事中明确规定不要女生,只要男生。男女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待遇上的不平等。再比如,劳动人事部公布的公务员条例中规定,女性55岁退休,而男性则60岁退休。再比如基层农村选举、土地所有权的政策、收益价值补偿的政策、培养选拨女干部的政策等等,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公。最典型的还有去年7月份轰动一时的重庆大足县北禅村搞的“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女子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的这件事。

第三是就业歧视。就业为民生之本,对于一些肩负家庭和社会双重角色的女性更显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业务本身对求职者无明显性别要求,但是,女性应聘者往往会被拒之门外。

男女比例失调,最终会导致人类失去生活的幸福感,而且也违背了人类生存的本能需求。所以,要想根除男女比例失调的罪魁祸首,必须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也是百年大计和固本之策吧。 一般说来,男人的生存能力要强于女人,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留给女性的空间越来越小,请所有人珍惜女人.不久的将来,女人越来将愈发珍贵,成为地球上各国争夺的资源! 我来说几点:
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背后是什么“失调”了?


  法律“失调”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直接原因。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又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扼杀胎中女婴的“刽子手”,而非执业医师一般都没有B超这把“凶器”。面对这些“刽子手”,我们的法律“失调”了,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以罚代刑”,只是进行不疼不痒的行政处罚,变成了“毛毛雨”,没有威慑力。

一些人的道德“失调”了。目前我国B超技术的普及,使得胎儿性别鉴定更加便捷,且成本低廉。而一些缺德的医务人员见钱眼开,演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悲剧,只要送上钞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人找到这些道德“失调”的医务人员,就可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些人就会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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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医学,生命科学    2011-08-2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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