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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献血者---内蒙古11人输血染艾滋!

  200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防疫人员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13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致病原因在于清水河县医院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非法自行采血,使这13人直接或间接因输血感染。
  进一步追查的结果是:这13名接受林峰供血的患者除两人在手术后不久就已死亡外,其余11人的HIV抗体均为阳性。更令人震惊的是,二代感染现象也已经出现:其中两名患者的家人经夫妻性传播已感染上了艾滋病病毒。
  2003年10月20日上午,呼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疫情报告:在该院住院治疗的清水河县西岔村农民陈玉莲被查出患有艾滋病。
  经询问,陈玉莲无吸毒史和婚外性行为,输血感染艾滋病因此成为最大的可能。防疫人员查实,陈宝莲曾于1999年8月20日在清水河县医院进行宫外孕手术,共输血1200毫升。2002年9月,她还曾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一年中体重下降了20余斤。
  防疫人员随后发现,陈玉莲两次采血的血源分别来自孙某和林峰。孙某是本地人,采集孙的血液标本检测HIV抗体为阴性。孙的嫌疑被排除。
  而被人称为“侉子”(当地对外地人的称呼)的林峰已于2000年离开了清水河县,不知踪迹。公安部门查询得知,47岁的林峰来自河北丰宁县,1998年至2000年在清水河县居住,以向县医院卖血为生。
  1999年4月20日,林峰在清水河县医院第一次供血,2000年8月8日最后一次供血,先后与28名患者做过交叉配血实验,13名患者接受过其供血。
  进一步追查的结果是:这13名接受林峰供血的患者除两人在手术后不久就已死亡外,其余11人的HIV抗体均为阳性。
  更令人震惊的是,二代感染现象也已经出现:其中两名患者的家人经夫妻性传播已感染上了艾滋病病毒。
  献血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事业的主管部门,在献血、用血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而医疗机构在应急用血时,应对供血者做丙肝、梅毒、艾滋病检测化验,以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献血法》于1997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而林峰在清水河县医院的卖血行为发生在1999年4月到2000年8月之间。清水河县医院的人员为此抱怨说,对于《献血法》,他们只是前几年在电视里看过新闻,但根本不知具体是怎么一回事。“我们直到去年年底,才收到上级卫生部门下发的《献血法》及内蒙古卫生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临床用血规范》等各种文件,五年后才读到这些法规,什么都晚了。”
  对于清水河县医院的说法,其上级主管单位并不认同。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卫生局一位主要领导告诉记者:“现在问题出来了,上面追究责任了,清水河县医院就开始强词夺理了。作为它的主管上级部门是清水河县卫生局,我们呼市卫生局不可能什么事情都要管吧。”。
  2003年11月11日,自采血传播艾滋病事件发生后,呼市卫生局在清水河县医院检查后,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里面写道:“经过检查发现,自愿献血者孙某等8人,体检化验时未做梅毒、艾滋病化验,属于非法采血。今后再行采血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检验所有规定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供血。”
  “丙肝、梅毒、艾滋病,这些当然是要先检测的,但医院当时并没条件啊。”清水河县医院有人士透露,直到200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才划拨经费为各旗县医院和中心血库购买检测HIV抗体的自动酶标仪等设备,而清水河县医院接到设备的时间则已到了2003年1月。
  2003年11月18日,清水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立即停止自行采集血液”、“如医疗应急用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执行。”清水河县有关人士拿着这份《卫生监督意见书》摇头感叹。 [标签:content1][标签:conten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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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医学,生命科学    2011-09-01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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