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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活体器官捐赠的伦理学问题

一个多世纪以前,器官移植治疗终末期疾病还只是一个梦想。1905年美籍法国外科医生Alexis Carrel将一只小狗的心脏移植到大狗颈部的血管上,并首次采用缝合技术重建血液循环。虽然移植后的心脏只跳了2个小时,但这一大胆尝试揭开了现代器官移植研究的序幕。1936年,俄国医师Voronoy为1例尿毒症患者施行了人类历史上的首次尸体肾脏移植。随后,在众多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器官移植技术得到空前发展,数十万的病人从中受益。但在器官移植技术日益成熟的今天,全世界的器官移植医师都面临着同一个挑战——无法获得足够的器官来救治更多的生命。我国现在大约有100万名尿毒症患者,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近12万的速度递增。在这些患者中,大概只有50万人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治疗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每年真正能够进行移植治疗的患者也就只有4000-5000人。至于剩余那些无法接受移植治疗的患者,他们只有不断的进行其它替代治疗(例如:血液透析、人工肝等),每月需要支付7000-8000元的费用。可供移植的器官异常短缺是这些患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可以用于移植的器官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无心跳尸体、脑死亡尸体和活体。异种移植作为一条新的途径,吸引了很多学者的注意,但要想真正的用于临床还有很长一段路程。目前我国用于器官移植的器官主要还是来源于死刑犯自愿提供,属于无心跳尸体。对于这种器官来源途径的不合理性,我们正在进行详细的讨论和改革。与此同时,我们也在竭力推进《器官捐赠法》的颁布,希望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科学的器官供应模式——脑死亡供器官+活体供器官。后者正是本文的目的,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亲属活体供器官的重视,以期规范亲属活体供器官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及纠正对活体器官捐赠的一些误解。活体捐赠器官是人类爱心的最高体现,是勇气与奉献的完美结合。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医疗项目,对此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尊重、爱护,不要因为误用和滥用而使其受到伤害,甚至夭折。
一、活体器官移植的可行性
1954年J.Murray等实施了人类第一例双胞胎之间的肾移植,术后供受双方都获得了比较满意的生活质量J.Murray等的创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科学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①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肾移植;②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例活体器官移植;③是第一例亲属供肾移植;④是第一例双胞胎之间的器官移植;⑤提出了一个新的伦理学问题,即首次在医学史上使一个健康人经受一次相当大的手术,但是该手术的目的不是为了他本人的健康,而是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⑥用实践证明了单肾可以维持人的正常生活,为活体供器官提供了有力的实践依据,从而使活体器官捐赠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因此J.Murray获得了1990年的诺贝尔医学奖。
现已证明,活体肾移植优于尸体肾移植,其原因有:①较好的组织相容性,术后排斥反应发生率较低,因而有更好的远期存活率:截2001年,美国尸体肾移植的5年存活率为81.3%,而活体肾移植的5年存活率为90.5%。大量临床资料表明,即使一个HLA配型不甚理想的活体肾移植其远期存活率也要优于一个HLA配型良好的尸体肾移植;②能够充分进行术前检查,从而尽可能的保证移植的安全性;③选择合适的手术时间,缩短透析和待肾时间,并能缩短移植肾热缺血时间;④亲属间尤其是夫妻间的器官捐赠,由于彼此间存在亲情或血缘关系,更易被接受,同时这种关系也有利于患者术后的康复。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活体捐献器官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这关系到供受双方今后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所以一定要慎重。
二、活体器官移植(捐赠)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对医生而言,必须遵守医学伦理学提出的“无害、有利、公正、尊重、互助”十字原则。我们所做的一切,都要以病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本着对病人负责的态度,认真仔细的进行各项工作。不能说为了片面的追求技术上的创新,医院的名誉,个人升职或申报基金,而在条件并不太成熟的情况下仓促进行活体供器官移植。因为这样做有可能会对供受双方造成很大的伤害,以至违背医学论理学所提出的各项原则。
2、对于患者而言,首先是保证其能够履行生命自主的权力(autonomy)。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权力,而且这一权力并不因你是否健康而发生改变。无论医生和患者家属是出于何种考虑,都不应该替患者本人做出选择(处于昏迷的患者或无判断力的患者除外)。而现在在很多情况下,患者自身并不能完全自由的选择自己的医疗方式,有时甚至连获悉自身病情的权力也被家庭其他成员剥夺了。这一点在肝癌肝移植患者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之所以出现这种忽视患者生命自主权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医生和家属都存在着一种认识上的偏差,总是有意或无意的用自己的想法来替代患者的想法,将患者一律视为精神方面的脆弱者,认为他们在面对绝症时会崩溃。但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对患者病情善意的隐瞒,并没有达到医生和家属所预期的效果。有的患者会因为没有认识到自己病情的严重性而掉以轻心,不能很好的配合治疗,使病情进一步恶化;有的则是对自己的病情异常敏感,喜欢胡乱猜疑,从而不能保持一种积极健康的心态配合治疗。而且有时医生和家属认为对患者有利的治疗方案并不是真正的能够让患者满意,也就是说医生和家属为他们选择的医疗方式、生活方式,并不是他们想要的。所以强调要尊重患者的生命自主权。对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病人同样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因为无论是器官移植的前期准备,还是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都需要患者的充分理解和配合,而且对进行器官移植治疗后病情的转归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都需要患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因而必须由患者自己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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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医学,生命科学    2011-03-2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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