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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业】诉三公司售“伟哥”侵权 “辉瑞”

诉三公司售“伟哥”侵权 “辉瑞”索赔50万被驳
作者: 新京报
2008-04-09

  因认为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宣传、销售“伟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商标权,(美国)辉瑞有限公司和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辉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伟哥”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辉瑞两家公司起诉称,“伟哥”商标是其未在中国内地注册的驰名商标。但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仅宣传“伟哥”是其商标,并许可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通过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销售。

  辉瑞认为,三公司侵犯商标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伟哥”为辉瑞未在中国内地注册的驰名商标,判令健康新概念等三公司停止对“伟哥”进行商标宣传,停止销售带有“伟哥”商标的药品,同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辉瑞公司没有资格当原告

  健康新概念公司称,其所经销的涉案药品有合法来源,即使法院确认商标侵权,其作为经销商也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联环公司称,“伟哥”商标是经合法授权使用的。威尔曼公司则表示,辉瑞公司不能证明其对“伟哥”享有商标专用权。

  此外,三家公司均认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辉瑞没有资格当原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辉瑞的诉讼,辉瑞上诉到北京市高院。

  北京市高院认为,虽然辉瑞公司在香港等地区申请了“伟哥”文字商标注册,但是根据商标独立保护原则,其在中国内地并不对“伟哥”商标享有权益。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确认驰名商标不属于民事诉讼请求的范畴。据此,法院终审驳回辉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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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医学,生命科学    2010-12-02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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